有壹次,三個人壹起吃飯,劉軍喝了很多酒。當他再次醒來時,他發現張靜躺在他身邊。經過詢問,張芯片直接承認,他把違禁藥物倒入的杯子裏。劉軍得知後非常生氣,所以他報了警。那麽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系的法律懲罰是什麽呢?
首先,張靜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男子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強奸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所以男性被女性侵犯,不能認定為強奸。張芯片的行為雖不構成強奸罪,但仍是犯罪,仍需處罰。他涉嫌以下兩項罪行。
強制猥褻、侮辱罪不受性別限制。脅迫並不意味著受害者不能反抗。比如路上有人,故意摸了壹個陌生異性的身體,然後迅速逃離。看似有人不限制女性自由,但其行為不可預測,也可以認為是強制猥褻。
猥褻,簡單來說就是觸摸他人身體的特殊部位。只要犯罪嫌疑人違背他人意誌,無論是通過脅迫、強迫還是其他手段,只要實施猥褻行為,就涉嫌該罪。故意傷害罪,在侵害過程中,對男性身體健康造成了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
在大家的印象中,性侵案件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但近年來,壹些在社交媒體上曝光的性侵案件也成為了受害者。此前,壹名男孩發帖稱,他前往清邁在壹家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時,被壹名按摩師“強奸”。也有讀者問“女人強奸男人算不算犯罪?”“男人強奸男人是什麽罪?”
違背男人意願與之發生性關系是什麽罪?很多人可能還記得,司法考試很早以前就觸及過類似的話題:第二卷第七題:A深夜潛入B家,發現長發花睡衣的B正在睡覺,意圖奸淫,於是撲到B身上,強迫其脫光衣服。B醒來後,大聲吼叫。a發現B是個男的,他急得團團轉。違背男人意願與之發生性關系是什麽罪?
那麽,問題來了:“強奸”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強奸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也稱性侵害。幾乎在所有現代文明國家,強奸都是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從《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來看,其犯罪對象只限於婦女——包括婦女和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與男性發生的強迫性關系卻沒有法律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強奸”男子在我國目前不構成強奸罪。司法實踐中,很多男性性侵案件都是以故意傷害罪處理,有時還會出現猥褻罪。總的來說,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有學者認為,將男性納入強奸罪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強奸屍體不構成強奸罪,而是侮辱屍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