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公告全文如下
關於個人取得相關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4號2019
為貫徹實施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現將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適用於個人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的,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從捐贈房屋中取得的捐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壹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的;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捐贈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打折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贈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22號),個人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養老金收入的25%予以免稅。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五、本公告自2019 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向儲戶發放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5]3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投資者收入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546號)第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東從證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9]627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二條;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取得違約金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6〕865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贈與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
(9)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宣傳展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22號)第壹條第二款第三點第二項;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18號)第二條。
特此公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六月2019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