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第三條具體措施
(壹)帶量采購,以量換價。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報送的采購量基礎上,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采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的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
(二)招采合壹,保證使用。通過招標、議價、談判等不同形式確定的集中采購品種,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
(三)確保質量,保障供應。要嚴格執行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有效防止不顧質量的唯低價中標,加強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對入圍企業產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監測體系。生產企業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集中采購品種,並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出現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時,要相應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
(四)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壹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