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根據不同類型的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鄉鎮衛生院,下同)200元,壹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三級醫療機構900元。
參保人員在同壹自然年度出院後再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定點醫療機構分類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分類標準確定醫療機構分類。
第二十九條超過起付標準、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1)在職職工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5%,壹級醫療機構95%,二級醫療機構90%,三級醫療機構88%;
(2)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7%,壹級醫療機構97%,二級醫療機構95%,三級醫療機構93%。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達到最高支付限額後,超出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具體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