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標、籌建、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與有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生的爭議或意見分歧。
(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務員違反或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故意刁難投資者和經營者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標、籌建、開工以及生產經營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第五條 投訴可以采用電報、信函或其他方式;投訴內容要真實、具體、明確;匿名投訴壹般不予受理。第六條 凡各級監察、司法機關已受理的案件,投訴中心將不再受理。第七條 投訴中心受理的壹般投訴,由投訴中心直接通知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有關地區行署、州(市)政府限期處理;受理的重大投訴,需由省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由投訴中心具體辦理;受理的投訴屬於刑法問題的,由司法機關處理。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具體承辦單位對本單位的投訴,投訴涉及的問題在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到投訴後10日內予以答復;壹般投訴,應當在20日內予以處理;重大問題的投訴,壹般應當在30日內予以處理,確因投訴涉及的問題復雜難以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向投訴中心報告。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向投訴中心報告。第九條 投訴人如對承辦單位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後5日內請求投訴中心復議,但法律規定由有管轄權的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復議的除外。投訴中心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2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第十條 投訴事項重大,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協調給予答復的,由投訴中心牽頭協調,壹般在壹個月內給予答復;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應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報省對外開放工作領導小組。第十壹條 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抄送投訴中心備案。第十二條 投訴中心的工作制度是:
(壹)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尊重客觀事實,秉公辦事。
(二)認真做好投訴人的接待工作,做到熱情服務、耐心細致、認真負責,做好記錄,核對重要細節。受理投訴要按程序及時辦理;
(三)做好保密工作。投訴人要求對其投訴內容保密的,要註意保密;
(四)對投訴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文稿等資料,應當歸檔,妥善保管。第十三條 外省(市、區)在黔企業和投資者的投訴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擴大開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