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打開國家藥監局網站
在瀏覽器中輸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打開網站。
二、選擇化妝品欄目
點擊上方化妝品欄目,在快速搜索欄目選擇點擊”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
三、信息查詢
點擊信息查詢,輸入驗證碼,打開網頁,可以看到產品名稱,備案編號,單位名稱三種查詢方式。
四、備案編號查詢
選中點擊備案編號壹欄,在搜索欄中輸入要查詢的名稱,點擊查詢便可查到。
備案號是網站是否合法註冊經營的標誌,可隨時到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備案系統上查詢該ICP備案的相關詳細信息。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網站備案管理系統頒發的網絡信息許可證號碼。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罰款、責令關閉網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這麽說,ICP備案號是網站是否合法註冊經營的標誌,可隨時到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備案系統上查詢該ICP備案的相關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規定,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第壹條 為了規範化妝品註冊和備案行為,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是指註冊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註冊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註冊的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是指備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資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資料存檔備查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和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和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特殊化妝品、進口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和備案管理,並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化妝品備案相關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特殊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的技術審評工作,進口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後的資料技術核查工作,以及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況報告的評估工作。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審核查驗機構、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信息管理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化妝品註冊和備案管理所需的註冊受理、現場核查、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在委托範圍內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名義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工作,並協助開展特殊化妝品註冊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七條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依法履行產品註冊、備案義務,對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質量安全負責。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負責。
第八條 註冊人、備案人在境外的,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以註冊人、備案人的名義,辦理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
(二)協助註冊人、備案人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化妝品新原料安全監測與報告工作;
(三)協助註冊人、備案人實施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與註冊人、備案人的協議,對投放境內市場的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五)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準予註冊、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和備案管理有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信息化建設,為註冊人、備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按照規定通過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申請註冊、進行備案。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開,方便企業查詢。
第十壹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就技術審評、現場核查、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專家意見,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壹節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和備案
第十二條 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調整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應當按照新原料註冊、備案要求申請註冊、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形式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註冊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出具補正通知書,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技術審評機構。
第十四條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審評的要求組織開展技術審評,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資料真實完整,能夠證明原料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作出技術審評通過的審評結論;
(二)申請資料不真實,不能證明原料安全性、質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作出技術審評不通過的審評結論;
(三)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壹次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壹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後審評時限重新計算;未在規定時限內補充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作出技術審評不通過的審評結論。
第十五條 技術審評結論為審評不通過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技術審評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復核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事項以及申請資料。
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六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技術審評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審評程序和結論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完整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
受理機構應當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化妝品新原料註冊證或者不予註冊決定書。
第十七條 技術審評機構作出技術審評結論前,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註冊申請。技術審評過程中,發現涉嫌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化妝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問題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依法處理,申請人不得撤回註冊申請。
第十八條 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資料後即完成備案。
第二節 安全監測與報告
第十九條 已經取得註冊、完成備案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安全監測制度。安全監測的期限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的化妝品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 安全監測的期限內,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可以使用該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
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的,相關化妝品申請註冊、辦理備案時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經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關聯確認。
第二十壹條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建立化妝品新原料上市後的安全風險監測和評價體系,對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進行追蹤研究,對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和評價。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化妝品新原料安全監測每滿壹年前30個工作日內,匯總、分析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 發現下列情況的,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立即開展研究,並向技術審評機構報告:
(壹)其他國家(地區)發現疑似因使用同類原料引起嚴重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反應事件的;
(二)其他國家(地區)化妝品法律、法規、標準對同類原料提高使用標準、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與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有關的情況。
有證據表明化妝品新原料存在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並向技術審評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反饋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況。
出現可能與化妝品新原料相關的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安全問題時,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通知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並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使用了化妝品新原料的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安全問題報告後,應當組織開展研判分析,認為化妝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體傷害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等安全風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並立即反饋技術審評機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評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的反饋或者報告後,應當結合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的化妝品年度不良反應統計分析結果進行評估,認為通過調整化妝品新原料技術要求能夠消除安全風險的,可以提出調整意見並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存在安全性問題的,應當報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註冊或者取消備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化妝品新原料安全監測期滿3年後,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化妝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見。
對存在安全問題的化妝品新原料,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註冊或者取消備案;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納入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測期內化妝品新原料被責令暫停使用的,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同時暫停生產、經營使用該化妝品新原料的化妝品。
第二十六條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特殊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變更註冊的,由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更新普通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信息的,由承擔備案管理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註冊的,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備案的,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承擔備案管理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已備案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的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與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有關的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時責令暫停銷售、使用。
已進行備案但備案信息尚未向社會公布的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承擔備案管理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責令備案人改正並在符合要求後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備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擔備案管理工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備案:
壹、備案時提交虛假資料的;
二、已經備案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暫停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銷售、使用的;
三、不屬於化妝品新原料或者化妝品備案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