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處理投訴:
第壹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國家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階段。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除招標人以外,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間接利害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路、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依法受理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為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施工企業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材料為外文的,投訴人還應當提供其中文譯文。
第八條 投訴人不得借投訴之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虛假、惡意投訴,妨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投訴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十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投訴。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壹並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投訴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壹條 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投訴,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訴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被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被投訴項目沒有利害關系的;
(2)投訴內容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清的;
(3)投訴時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名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正式受理。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未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投訴決定,投訴人未提出新證據的;
(六)投訴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
(壹)近親屬是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投訴人、被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的;
(二)近三年內,本人在被投訴人所在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三)與投訴人、被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行政監察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聯合調查,***同由受理部門研究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接受詢問。
第十七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投訴處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與投訴事項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調查時,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虛報。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下列情況,決定是否允許撤回:
(壹)經查證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允許撤回,繼續調查處理,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 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允許撤回,投訴處理程序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投訴。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對投訴進行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壹)投訴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的,不予受理;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投訴。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壹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和要求;
(三)被投訴人的答復和要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做好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察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逾期不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虛假惡意投訴的,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打擊報復投訴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察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行政監察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網址:/default.asp
長治市招標投標網地址:
長治招投標網聯系方式:0355-2029285
長治招標網E ;mail:nearlj@sohu.com
更多關於標書撰寫制作,提高中標率,點擊底部客服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