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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制藥酒觸犯了什麽法律

案情簡介

被告人馮華(化名)用中草藥、藥酒、白酒等制作壯陽酒,在其經營的店鋪內以15元/兩的價格銷售。2018年8月,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對該地點進行調查,當場查獲被告人銷售的壯陽酒5升。經鑒定,查獲的壯陽酒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判決結果

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華明知是用西地那非成分自制的藥酒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原料的非食品原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院判決馮華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2000元,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相關活動。

法官說法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西地那非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的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馮華明知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用於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

案件索引:(2020)魯0202刑40號

相關法律規定

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按照傳統既添加食品又添加中藥材物質。食品和中藥材。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壹)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規定的物質;

(三)國務院公布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青島市人民法院

作者/來源:蚌埠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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