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作業規程:壹、裝卸作業現場要遠離熱源,通風良好;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貨物的裝卸場所要有防靜電和避雷裝置。
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駛離作業現場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 停放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業務管理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
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三、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並切斷總電源(需從車輛上取得動力的除外)。
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四、裝卸作業前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並認真檢查貨物包裝。
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識、標誌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五、裝卸作業時應根據危險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等情況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輕裝輕放,謹慎操作。
同時應做到:1、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於點數;2、裝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裏;卸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外;3、裝載平衡;堆碼時應從車廂兩側向內錯位騎縫堆碼,高出欄板的最上壹層包裝件,堆碼超出車廂擋板的部分不得大於包裝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壹;4、裝車後,貨物應用繩索捆紮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需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並用繩索捆紮牢固或用氈布覆蓋嚴密;需用多塊氈布覆蓋貨物時,兩塊氈布中間接縫處須有大於15CM的重疊覆蓋,且貨廂前半部分氈布需壓在後半部分的氈布上面;5、包裝件體積為450L以上的易滾動危險貨物應緊牢;6、帶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混入雜質造成危害。 六、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
若車廂門或欄板在原地關不上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七、裝卸危險貨物的托盤、手推車應盡量專用。裝卸前,要對裝卸機具進行檢查。
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劇毒品時,裝卸機具的最大裝載量應小於其額定負荷的75%。 八、危險貨物裝卸完畢,作業現場應清掃幹凈。
裝運過劇毒品和受到危險貨物汙染的車輛、工具應按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汙。危險貨物的撒漏物和汙染物應送到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運輸要求:壹、車輛應配置運行狀態記錄裝置和必要的通訊工具。 二、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並配裝符合JT230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托地帶裝置。
三、車輛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裝置,切斷總電源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內。四、運輸爆炸品、固體劇毒品、遇濕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機過氧化物時,應使用廂式貨車運輸,運輸時應保證車門鎖牢;對於運輸瓶裝氣體的車輛,應保證車廂內空氣流通。
五、運輸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劇毒液體時,應使用不可移動罐體車、托掛罐體車或罐式集裝箱,六、運輸需控溫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有有效的溫控裝置。七、運輸危險貨物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八、運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 *** 機關、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停車。
如需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十、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時間、速度行駛。
2. 危險品運輸車的基本常識
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專業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采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應用鋁槽,廢硝酸應用玻璃鋼和不銹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設備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汙染情況定期檢查,汙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系數,壹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壹,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抵觸的汙染物。
3. 危險品裝卸搬運標準
危險品標誌是表示貨物的危險性質。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有壹定的危險性,為使從事運輸、裝卸、貯存保管的有關人員能在包裝外部識別危險貨物的特性,而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其貨物危險特性的標誌,稱為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各國以規定的專門圖案和文字表示,其特點是鮮明醒目。《國際危規》和我國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將危險貨物分為九類:(壹)、爆炸品;(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五)、氧化物質(氧化劑)及有機過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質;(七)、放射性物質;(八)、腐蝕品;(九)、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依其性質和類別,將包裝標記分為主標誌和副標誌兩種。除海洋汙染物標誌的顯示用三角形表示外,所標誌均為直立 45 ° 角正方形顯示。主標誌由表示危險貨物特性的圖案、文字說明、底色和危險貨物類別四個部分組成的、直立 45 ° 角正方形標誌。主、副標誌區別在於後者沒有危險貨物類別號。 標誌中的圖案力求簡單明了,並能準確地表示出危險貨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質。如:地雷表示爆炸品,骷髏表示毒品。骷髏加 X 表示劇毒品,火把表示易燃品,杯內液體溢出將手弄傷表示腐蝕品等
4.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有哪些安全註意事項
壹、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采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壹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5. 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要註意什麽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
6. 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有哪些
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 (1)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
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堿等汙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合適的防護用具,工作對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品更應加強註意。
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口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前應由專人檢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
操作後應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操作中對化學危險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
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松軟物,緩慢下。標有不可倒置標誌的物品切勿倒放。
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應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車反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
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淋浴。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惡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5)裝卸搬運爆炸品,壹級易燃品、壹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
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化學危險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如氯酸鉀(鈉)車後亦不準帶拖車,裝卸搬運壹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
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6)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杠、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擡或用車子搬運。
搬運堆碼時,不可倒置、傾斜、震蕩,以免液體濺出發生危險。 在現場須備有清水、蘇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備急救時應用。
(7)裝卸搬運放射性物品時,不得肩扛、背負或攬抱。並盡量減少人體與物品包裝的接觸,應輕拿輕放,防止摔破包裝。
工作完畢後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臉和淋浴後才可進食飲水。對防護用具和使用工具,須經仔細洗刷,除去射線感染。
對沾染放射性的汙水,不得隨便流散,應引入深溝或進行處理。廢物應挖深坑埋趕掉。
(8)兩種性能互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船)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7. 危險品運輸有哪些註意事項
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壹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 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運輸中應註意以下八點: 1。
註意包裝 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範、易識別的標誌。
2。註意裝卸 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誌、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
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註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
不同性質的危險品不能同車混裝,如雷管、炸藥等切勿同裝壹車。 3。
註意用車 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壹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壹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壹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
4。註意防火 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
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 5。
註意駕駛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規定的標誌。 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
6。註意漏散 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
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 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
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幹土蓋沒後掃凈。
8. 危險物品在搬運的時候應該註意哪些事項
第壹條 搬運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裝卸危險物品的性質和作業環境,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向作業部門下達安全註意事項通知書,在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情況下,不得安排作業。
第二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裝卸後不得留有殘渣,對裝 有劇毒物品的車、般,卸後必須洗刷幹凈。
第三條 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危險物品裝卸班組和裝卸指導員承擔,作業部門 必須按裝卸安全註意事項通知書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備足有效的防護用具,禁止違規作業。 第四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 裝輕卸,防止撞擊、重壓、拖拉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註意標誌,正確穩妥堆放。
第五條 嚴格禁止包裝破漏的貨物裝船、裝車、發貨部門要認真把關。 第六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 輸工具。
禁止用電瓶車、翻鬥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