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銷條件
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數較少的用人單位(10人以下)及
其職工以及個人單獨參保的人員,從繳費之日起的6個月內,可以使用其個人醫療賬戶
支付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賬戶不足支付的部分,人全部由個人自
付。6個月的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待遇。
二、報銷材料
住院:醫保證歷、醫保卡、費用收據原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門診病歷和出院記錄
的原件或復印件;
門診:參保人的《醫保證》、醫保卡、完整的急診觀察病歷、門診發票。
報銷流程
參保人員選擇上述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報銷範圍
三、城鎮職工醫療費用報銷範圍:
1、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符合職工醫療保險藥品保險報銷範圍的藥品和確因病情需要
的各種檢查、診治費用(不含個人負擔費用);
2、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後在上級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檢查、治療的屬本條
壹款所列的醫療費用;
3、因急癥在附近醫療機構就診並在急診病歷記載屬本條壹款的醫療費用;
4、住外地職工、離退休(職)人員和因公差或準假外出的職工患病,在當地鄉鎮及鎮以
上公辦醫療機構診治並有病歷記載的屬本條壹款的醫療費用;
四、鎮江醫保報銷比例及相關政策
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起付標準:300元;
報銷比例:
1、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補償50%;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補償6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補償80%;
4、30000元以上的部分,醫療保險基金補償90%。
五、門診醫療費用報銷:
1、普通門診: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40%;
2、特殊門診: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