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國家實行和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政府定價的範圍主要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具體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為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承擔。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價格,不得超越權限制定價格。第四條定價目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項明確定價內容和定價權限,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第六條定價依據相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如果商品和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和替代商品和服務價格密切相關,可以參考相關價格。
基於網絡的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按照“允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第七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務定價機制,實現商品和服務價格調節機制。第二章價格制定程序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各方面反映和價格實施期限,適時制定價格。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應當經過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制定價格等程序。
依法應當進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和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依法已經建立定價機制的,定價機關應當根據定價機制確定具體價格水平。第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時,可以要求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制定價格所需的信息。第十壹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應當調查市場供求和社會承受能力,分析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應當進行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開制度。
依法應當進行成本監審的,應當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進行。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價格。第十三條定價機關制定專業技術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應當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時,應當聽取經營者、消費者或者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依法應當通過聽證征求意見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進行;沒有聽證就不能定價。第十五條定價可能對經濟和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聽取社會意見和專家論證進行。第十六條定價機關在完成本規則第十壹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後,應當形成定價計劃。該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現行價格和建議價格、單價調整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定價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四)成本監審報告或者成本調查報告;
(五)經營者、消費者或者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主要意見和采納情況;
(六)聽證結束後,附聽證報告;
(七)經過專家論證,有專家論證意見並被采納;
(八)經過風險評估,具有風險評估意見;
(9)價格的執行時間、期限和範圍。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的方式、組織和工作規則由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壹)定價事項是否符合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和範圍;
(二)制定價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