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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定點藥店怎麽申請

醫保定點藥店申請流程,具體如下:

1、定點申請

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醫保經辦機構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2、綜合評估

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1)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2)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3)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4)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5)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6)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7)核查藥店面積。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3、對外公示

對於評估合格的,醫保經辦機構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並將名單在市級醫保行政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協商談判和安裝信息系統

經公示無異議後,醫保經辦機構與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壹致的,零售藥店按規定安裝醫保信息系統;

5、簽訂醫保協議

醫保信息系統安裝後運行正常的零售藥店,簽署誠信服務承諾書,醫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醫保協議;

6、信息公布

醫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綜上所述,醫保定點藥店申請流程包括定點申請、綜合評估、對外公示、協商談判和安裝信息系統、簽訂醫保協議、信息公布。

法律依據: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壹)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壹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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