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將當期非限制性收入的實際金額、當期費用的實際金額以及由限制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制性凈資產的金額轉入非限制性凈資產。
2.無限制凈資產的處理如下:
期末將各收入類別的“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將“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入、其他收入”轉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同時,將各種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融資費用”、“其他費用”科目。
對限制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的,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制性凈資產轉換為非限制性凈資產,借記“限制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前期收入費用調整而涉及非限制性凈資產調整的,應借記或貸記相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累的無限制凈資產。
2.有限凈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壹)期末將各收入類別“有限收入”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捐贈收入——有限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有限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對限制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的,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分類,將限制性凈資產轉換為非限制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非限制性凈資產”科目。
資產提供方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期間或者特定日期後將有限凈資產或者相關資產用於特定目的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或者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將有限凈資產在相應期間或者相應日期後轉為非有限凈資產。
(3)因前期收入和費用調整而涉及有限凈資產調整的,應將待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相關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歷年積累的有限凈資產。
擴展數據:
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得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流入,導致當期凈資產增加。收入應按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貼收入、投資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取得的收入。
(2)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收取的會費。
(三)提供服務所得,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醫療費和培訓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關補助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銷售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如出版物、藥品等)所產生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而取得的凈投資損益。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有上述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入以外的其他主要業務活動收入,也應單獨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營業務活動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處置固定資產凈收入、處置無形資產凈收入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相關披露。
參考資料:
會計準則委員會-非政府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財政部官網-關於印發《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