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對車間、倉庫防火分區的要求如下:
1倉庫的防火分區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室倉庫(含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使用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使用面積。建築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2桶裝油倉庫的室外儲存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的規定。
3壹、二級耐火等級的煤炭均化倉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_。
4獨立建造的硝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增加1.0倍。
5壹、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_,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_;第三耐火等級的糧食平房倉,其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3000_,且每個耐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1000_
6壹、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於 2000_的單層棉布倉庫,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2000_。
7壹、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的規定。
廠內設置中間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庫容不應超過1晝夜的要求;
2甲、乙、丙類中間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5h;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為 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防火分區是指用防火墻、樓板、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分隔的區域,它可以將火勢限制在壹定的局部區域內(在壹定時間內),而不會使火勢蔓延,當然,防火分區的隔斷也同樣起到分隔煙霧的作用。
在建築物內采用劃分防火分區的措施,可以在建築物壹旦發生火災時,有效地將火勢控制在壹定範圍內,減少火災損失,同時也為人員安全疏散、火災撲救提供有利條件。
當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自動滅火系統安裝在 D 類和 E 類廠房內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受限制。廠房內局部安裝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增加的面積可按局部面積的 1.0 倍計算。
倉庫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防火分區外,每個倉庫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計算。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得設在地下或半地下。
廠房內嚴禁設置職工宿舍。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靠近廠房的,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設置在丙類廠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h的防火隔墻與1.00h的樓板等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需開啟相通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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