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內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甲類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壹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乙類藥物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調整,這類藥物先由職工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以下藥品不在基本醫保報銷範圍:
(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
(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類;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
(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
(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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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