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壹、本章不包括稅號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稅號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註釋壹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總 註 釋
本章包括各種形狀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壹)稅號04.03的酸奶及其他產品。
(二)白巧克力(稅號17.04)。
(三)按重量計含全脫脂可可在40%以下的細粉、粗粉、澱粉或麥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計含全脫脂可可在5%以下的稅號04.01至04.04所列食品(稅號19.01)。
(四)按重量計含全脫脂可可不超過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稅號19.04)。
(五)含可可的糕餅點心、餅幹及類似焙烘品(稅號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稅號21.05)。
(七)即可飲用的含可可飲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論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藥品(稅號30.03或30.04)。
本稅號也不包括從可可提取的壹種生物堿,即可可堿(稅號29.39)。
18.01 整顆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可可豆是可可樹的種子,大量存在於可可果內(壹般每果25~28顆),呈扁平卵形,壹般為紫色或淡紅色,外殼硬而脆,仁被壹層極薄的白色內皮包裹,將仁分成幾瓣。
可可豆要進行發酵以減少其淡苦味,誘發其香味及便於其去殼。還可將可可豆用蒸汽處理和幹制。可可豆經焙炒易於去殼,仁易粉碎,便於濃縮及改善香味。可可豆焙炒後,用帶平行溝紋的滾筒破碎,並將其胚芽分離;然後將殼、皮、胚芽和破碎的可可仁(可可碎粒)分開。
本稅號包括生的或焙炒的可可豆,整顆(不論是否已和殼、皮或胚芽分離)或破碎的。
本稅號不包括:
(壹)殼、皮及其他可可廢料(稅號18.02)。
(二)磨成膏狀的可可豆(稅號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