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做出決定;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的審查 :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綜上所述,簡述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程序,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