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體情況。《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2.監護人責任概況。《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3.委托監護侵權中監護人的責任。《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4.雇主的責任。《民法》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第1191條第1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5.勞務用工單位的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第2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6.個人勞務責任中接受勞務壹方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第壹款第壹項:“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7.幫助勞動者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造成損害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8.產品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1202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9.產品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民法典》第1203條第壹款:“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註:如果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銷售者的責任和生產者壹樣嚴格。只要產品在離開流通環節時存在缺陷,受害人選擇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銷售者就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制作方選擇承擔責任,制作方也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10.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11.不合格輸入引起的醫療產品和血液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23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12.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責任概況。《民法典》第1229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13.第三人過錯造成的環境侵權中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1233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14.高度危險責任概述。《民法典》第1236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5.民用核設施和核材料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37條:“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民用核設施的運營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可以證明損壞是由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造成的。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也不會負責。”16.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民法典》第1238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17.因持有和使用高度危險物質而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39條:“持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18.高度危險作業造成傷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0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鐵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19.丟失或遺棄高度危險物品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1條:“丟失、遺棄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品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負連帶責任。”20.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2條第壹款:“非法持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持有人承擔侵權責任。”21.高度危險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民法典》第1243條:“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儲存區域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註:從責任的角度,該條是關於管理人滿足相應構成要件時的責任的規定,類似於過錯責任推定的表述。但從另壹個角度看,該條實際上是關於高度危險責任的抗辯,是對《民法典》第1236條關於高度危險責任的壹般規定的補充,並沒有改變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壹般規則。) 22.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概況。《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23.違反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任。《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24.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傷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7條:“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25.被遺棄和逃跑的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49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該動物的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26.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責任。《民法典》第1250條:“動物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後,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