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清研發課與設計課人員之工作執掌及其主要接觸的部門或人員,首先需
建立各職務之工作說明書,以了解目前各職位工作者詳細的工作內容與職責。當
工作說明書建立完成,即可藉由說明書之內容明確劃分研發與設計兩課人員之工
作職責範圍。此外,亦可了解在工作流程中研發部之上工程與下工程單位,判別 第壹條 為促進中心技術創新工作開展,獎勵職務發明人和優秀專利工作者為企業獲取自主知識產權及工藝改進等科技研發所作出貢獻,特制定本獎勵制度。
第二條 為鼓勵廣大員工積極申請專利,凡申請專利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在受理當年,由單位給予職務發明人壹定金額的獎勵。
(壹)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授權當年12月1日前由專利權人給予發明專利職務發明人不低於10000元獎勵;給予實用新型專利職務發明人不低於3000元獎勵,外觀專利職務發明人不低於1000元獎勵。
(二)在12月1日之後到次年1月1日前收到授權登記通知書的,該專利申請視為在下年獲得授權,根據前款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 企業每年設立“發明創造獎”。發明創造獎的獎勵對象為已獲得授權的並且具有較高創造性和較大實用價值的專利。由中心主任組織,會同有關部門評出壹、二、三等獎。評審結果公示期限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壹)發明創造獎設壹等獎壹名,獲獎專利的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5000元獎勵;設二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2000元獎勵;設三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職務發明人可獲得不低於1000元獎勵。
(二)發明創造獎每年評定壹次,同壹專利不得重復參與評定。
第四條 企業獎職務發明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五條 如壹件專利有多位職務發明人,按照專利發明人實際貢獻大小分配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作為:“優秀專利工作者”獲得獎勵:
(壹)為專利知識培訓、普及以及專利申請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為維護企業權益,挽回企業因侵權或專利流失而遭受的損失,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三)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在專利技術的實際應用中解決關鍵問題,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較大成效的人員;
(四)為技術開發提供積極有利條件,並為開發成果申請專利以及獲得專利權,以及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管理人員。
(五)對現有生產工藝有較大改進,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的人員。
(六)符合本條上述任何壹款規定的人員,在每年11月1日前獎有關事跡介紹及推薦材料交中心辦公室,參與優秀專利工作者的評選。中心主任組織評審人員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公布十日內沒
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六)“優秀專利工作者”獲獎限額不少於三人,每位獲獎者可獲得不低於1000元獎勵。
第七條 只有職務發明人才可參與獎金和報酬的分配以及獲得榮譽。
(壹)提出發明創造構思的人員、為發明構思的具體實現提出創造性建議的人員、研發過程中解決技術難題的人員和對技術的完善和改進有技術貢獻的人員,應當作為發明人在申請文件中列出。
(二)僅從事協調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或提供後勤服務的人員,或從事壹般實驗和檢測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壹般技術工作如簡單計算、制圖工作的技術人員,如對發明創造的思想未有貢獻,或對研發過程出現的難題的解決沒有技術上的實質貢獻的,不得作為職務發明人,分享獎勵和報酬。確有突出貢獻的,可根據本細則第四條獲得獎勵。
(三)申請專利時,符合本條規定應列為發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辦公室說明情況,經中心辦公室核查屬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履行發明人變更程序後,方可享受有關獎勵和報酬以及獲得榮譽。有關手續費用由過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 專利職務發明人的獎金由專利權人支付;發明創造獎和優秀專利工作者的獎金由企業統壹支付。
第九條 失效專利從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專利權歸屬存在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
研發部之產出結果對其上、下工程單位所可能產生之影響,以作為擬定研發部績
效指標之參考依據。
二、建立研發人員績效指標
經由工作說明書之內容以及與主管訪談之結果,建立各項適合研發人員之
績效衡量指標,並希望透過績效的評估促使員工行為的改變。因此績效效標的選
用除了考慮研發工作之特性、衡量研發人員本身工作內涵外,還需涵括受其工作
結果影響單位的績效表現,以此作為控制機制,使研發部在追求部門目標的同
時,也能考慮是否對於其它部門績效產生不良影響,以避免只著眼於部門目標而
忽略整體目標的現象。
三、建立研發人員績效考核制度
建立績效衡量指標後,還需具備壹套完善之績效考核制度,定期檢視員工之
工作績效,以確保人員之工作表現符合要求,並配合獎懲制度的實施,以提供足
夠之誘因以達激勵效果,強化員工的優良行為,提升組織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