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同時,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合作機制,確保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質量可控。
2.保健食品不得宣傳為藥品:加強對特定標簽的監管,保健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標簽應當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明顯標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3.網絡食品實名登記,問題網站賠償損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4.嬰幼兒奶粉配方必須註冊:嬰幼兒奶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的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5.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高到5萬元:全面加大處罰力度,大部分違法行為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高到5萬元,較嚴重違法行為起點為654.38+萬元。
6.實行首問責任制: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7.發現問題立即召回: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投放市場的食品,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進行現場監管。
8.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留存相關憑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留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9.禁止在農作物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禁止在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國家實行嚴格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10.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