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壹個發生在我身邊的實際案例:筆者最近在街上收到壹份藥品廣告宣傳冊。本說明書公開了壹種藥品,名為××固本口服液(國藥準字×× 0020615)。廣告中寫明此藥為“多病壹藥”的“神藥”,適應癥包括:各種癌癥(如肺癌、肝癌)、腦血栓、偏癱、高血壓、糖尿病、肝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哮喘、肺氣腫、男女不孕、子宮肌瘤、雀斑、脫發等多達69種大小疾病!並承諾服用此藥後壹般3-5天見效,最多不超過10天。更有甚者,該藥宣稱“如果患者每年服用10盒以上的××固本口服液,不僅可以保證免於疾病和災難,還可以延長壽命至少20年!該藥分布在XX益健堂大藥房等27家藥企。很明顯,這是壹個嚴重失實的違法藥品廣告。據筆者考證,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該藥主要功效僅為:益氣養血、健脾固腎、寧心安神。適用於氣血不足、脾腎兩虛、心神不寧所致的體虛乏力、頭暈耳鳴、食欲不振、腰膝酸軟、遺精盜汗、心悸失眠等癥。這與其廣告大力宣傳的適應癥明顯不符,虛假廣告的適應癥範圍遠大於國家批準的法定範圍。原因很明顯。無辜的消費者受違法廣告蠱惑,到這27家藥店購買“壹藥多病”治療“癌癥、偏癱、肝炎、男女不育等69種疾病”,而不是購買可以“祛病消災、延年益壽至少20年”的“神藥”。對於每壹個受騙的消費者來說,這27家藥店虛假宣傳的××固本口服液都是騙錢殺人的“假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該××固本口服液所作的虛假宣傳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由發布過這些違法藥品廣告說明書的27家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監部門應依據《藥品管理法》中關於假藥的處罰條款,對上述27家進行虛假宣傳的藥品經營企業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高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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