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建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應急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牧、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發生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縣級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組織調查,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因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相互配合,迅速做好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善後工作。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承擔應急義務,服從統壹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法律法規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給予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6.原第二十六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應急預案職責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