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第七條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壹制定。第八條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註《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第九條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第十條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註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第十壹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第十二條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壹個網站為基本單元。第十三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壹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他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