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鑒別方法:
1. 對商品商標標識及其包裝、裝潢等特殊標誌真偽進行鑒別;
2. 通過感官品評或其他簡易手段進行鑒別;
3. 按照國家標準對商品理化、衛生等各項指標進行檢測;
4. 利用本部門的專業特長,特別是長期實踐積累的經驗,對本企業或行業生產或經銷的商品進行鑒別。
擴展資料:
常見形式: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
(三)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六)名稱與質地不符、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七)冒用優質或認證標誌,冒用許可證標誌的商品;
(八)摻雜使假、偷工減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十壹)無標準、無檢驗合格證的商品;
(十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關規定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處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樣的商品;
(十五)生產、經銷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或未按規定提供使用說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標明或未如實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時間的;
(十七)未按規定標明產地。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其他項目的商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