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分類表查詢 第01類: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粘合劑 第02類: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03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04類: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蠟燭,燈芯 第05類: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06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官,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砂 第07類: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08類: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09類: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10類: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11類: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幹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12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13類: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煙火 第14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表和計時器 第15類:樂器 第16類: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紙牌,印刷鉛字,印版 第17類: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18類: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以及手杖,鞍和馬具 第19類: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20類:家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瑚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類:家庭或 、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類:纜,繩,網,遮蓬,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23類:紡織用紗、線 第24類: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第25類:服裝,鞋,帽 第26類: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27類: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墻帷 第28類: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29類: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幹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類: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類制品面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 第31類: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谷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32類: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第33類:含酒精用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34類:煙草,煙具,火柴 第35類: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36類: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37類: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38類:電信 第39類: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40類:材料處理 第41類: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42類:科學技術服務和與這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件與軟件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第43類:提供食物與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44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45類: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壹般遵照下列原則,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需要進行分類時,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壹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即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2)多功能的組合制成品(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裏,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則可以采用第(1)條中所示的標準;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某壹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壹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1)進行分類;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6)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壹類。 2.服務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註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中類似的服務分在壹類;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壹類(如出租電話機,分在38類) ; (3)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務歸於同壹類別,例如運輸咨詢(第39類),商業管理咨詢(第35類),金融咨詢(第36類),美容咨詢(第44類)。以電子方式(例如電話、計算機)提供建議、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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