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人體的各種生理活動和保持體溫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給的。由此可見,食品的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壹)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強制執行的標準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制修訂程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並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有嚴格程序的,壹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制定標準研制計劃、確定起草單位、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委員會審查、衛生部批準。標準研制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並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審查通過的立項建議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或者修訂規劃、年度計劃。起草單位及草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標準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指定等形式,擇優落實。壹旦按照標準研制項目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後,標準研制者應該組成研制小組或者寫作組按照標準執行定計劃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制定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要充分考慮國情,註重標準的可操作性。標準征求意見標準草案制定出來以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完成征求意見後,標準研制者應當根據征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由衛生部負責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送審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進行審查。委員會由來自於不同部門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會團體可以參加標準審查會議。標準的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壹般情況下,涉及國際貿易的標準還應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的義務,最終由衛生部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後,由衛生部編號並公布。標準的追蹤標準實施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並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也應當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