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通關單需要去口岸所在當地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所需材料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壹)《進口藥品註冊證》(二)報驗單位的復印件;(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四)購貨合同復印件;(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藥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三條 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藥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藥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六條 進口單位持《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還應當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壹式兩份:
(壹)《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進口準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壹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