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批捕的原因理性壹點說,是無法定罪的因素較多,構不成犯罪,若是感性壹點說,我支持女方繼續維權!
事情具體情況簡單說壹下,男方約女方出去吃飯,趁女方去洗手間在其杯子中放了催情藥,但被服務員發現並悄悄告知,在店員跟隨下女方安全與男方分開。事後女方報警,才出現現在這壹情況。至於未批捕男方的理由,據知情人透露,原因有四:
壹是?下藥?非?下毒?,二者存在根本上的區別。男方給女方水裏放的是催情藥,並非可傷害人身體健康的毒藥,根據藥物鑒定,該藥物不足以讓人失去意識或陷入迷幻,從而進入無法反抗的狀態,所以這種不能對人造成傷害的藥不足以成為抓捕男方的罪證。男方稱,當時只是想要試試這個國外的藥的效果,並非有其他想法。雖然我們不太能相信他的話,難道妳給人家下藥是想要看看女生餐館吃催情藥會怎樣?說不通,但也無法強行將意圖不軌的名頭放到人家頭上,畢竟事實上也沒發生啥。
二是女方並未受到實質性傷害。雖然男方下了藥,但因店員及時發現並告知了女方,這才未導致女方被男方傷害。所以不管是能否接受這樣的說法,但實際上就是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這也是檢方無法批捕男方的壹個重要因素。雖然感性方面來說,我也不能接受這種沒受到傷害就不懲罰的結果,但也確實證據不夠充足,實際情況就是這樣。女方對此表示要繼續調查和申訴到底,沒受傷害是因為有好心人才得救了,難道非要受到傷害了才可以?我贊同的觀點是有下藥的心就證明沒安好心!好人沒有幹下藥這事的。
三是沒有直接物證更是難以判決。當天被下了藥的水已被倒掉,水杯也被清洗幹凈,直接物證不復存在,所以本次案件的最關鍵物證消失,難以斷案。
四是無法證明男方有其他不軌意圖。現有證據僅為男方衣服兜裏的剩余藥品,經鑒定也無法使人陷入昏迷,更是除了女方反映的情況外,再無其他證據能說明男方是想要強行發生關系的,雖然我們都明白,但這種無法證實的主觀故意也是不能作為證據而存在的。案件暫時的決定是存疑不捕,並非完全終結,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或線索,可以再次提請批捕的。
PS:敲黑板!不管在什麽情況下,千萬不要掉以輕心,保護自己最重要!證據也不能忽視,拍照,錄音,錄像為物證,觀看者,參與者均為人證,法治社會,必須以證據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