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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

第壹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以下簡稱記分),記分周期為12個月。

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凡已繳納罰款的,該記分將被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和考試外,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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