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付費用:超出醫療保險目錄範圍的費用。
3.部分項目的自付費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乙類項目,參保人必須先自付壹部分費用。比如乙類藥品,a $65,438+000,按照5%的自付比例,部分項目的自付費用將為5元= 65,438+000 * 5%。
4.起付線:即起付線標準以下的費用,醫保局根據不同的參保人員類別和醫院等級制定了相應的起付線標準。
如何看待醫院如下聲明:
(1)總金額
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
(2)醫療保險金額
指屬於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
(3)總體支付
就是醫保可以報銷的金額(醫保範圍內的金額,乘以相應的報銷比例,就是“醫保報銷的金額”,醫保不報銷100%,醫保範圍外的部分不報銷)。
(4)個人支付
指醫療保險範圍內需要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醫保範圍內,醫保報銷不100%)
(5)個人自費
這是壹個需要個人承諾的部分。(如果不在醫保範圍內,醫保肯定不承擔費用。)
(6)交壹個。
指可納入“醫保報銷範圍”且需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金額。
這包括三個部分:
a、最低支付金額(即報銷門檻,超出部分可報銷)
b、超出最低支付後患者自付的金額(部分超出金額因類別限制或報銷比例需要患者自費)。
c、頂線以上的金額(超過醫保“最高報銷額度”,需要自己承擔的部分)
(7)交兩個。
這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壹、醫療保險中“藥品”的個人負擔(壹般為10%或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