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處罰規定,對妳的處罰數額並不重,如果妳對罰款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資料: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 (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 (八)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九)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限量的規定及其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基礎,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有關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工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等進行科學性、實用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高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在本企業內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備案情況,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版面字數限制,請參照 "中國政府網"、"中國人大網") 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