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吸食、註射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四)非法買賣、運輸、郵寄、攜帶、持有未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
(e) 非法運輸、郵寄、買賣、儲存、使用罌粟殼;?
(六)生產、經營摻有罌粟殼(籽)或氯胺酮、搖頭丸的食品、飲料;?
(七)介紹、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八)強迫、引誘他人銷售或者開具、證明、騙取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第六條 從事旅店、娛樂、餐飲、洗浴、醫療、制藥、交通運輸、房屋出租等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發現經營場所、交通工具、出租房屋有吸食毒品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第七條 對吸食、註射毒品成癮人員需要送強制戒毒所強制戒毒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應當在勞動教養場所進行。第八條 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前,所在單位應當暫停其下列職務:?
(壹)駕駛、指揮火車、汽車、飛機、輪船;?
(二)與電力、煤氣、石油、化工、倉庫、鍋爐有關的操作、保管工作;?
(三)重要生產設備、精密儀器、儀表的操作;?
(四)高空作業和井下作業;?
(五)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
(六)從事醫療、藥物制劑和教學、財務、保密、保衛工作的;?
(七)從事廣播電視節目主持、播出和信號傳輸、監測工作的;?
(八)其他涉及公共****、人身安全的崗位。第九條 申請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經營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醫療機構從事戒毒、康復治療業務的,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
任何個人不得開辦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第十條 生產、經營、購買、使用、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規定附件中的壹類易制毒化學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壹)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必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必須註明該品種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年生產銷售去向等。
(二)生產、科研、教學單位需要購買、使用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須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含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下同)、單位介紹信和使用用途說明及年度使用計劃,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取購買使用證明,不得擅自買賣和轉讓購買,確需轉讓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必須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
(三)生產經營企業銷售壹類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要求購買者提供營業執照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壹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或者生產經營備案證明,不得向個人銷售壹類易制毒化學品。
(四)倉儲單位在開展壹類易制毒化學品倉儲業務時,必須要求入庫單位提供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或者購買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倉儲單位不得入庫。
(五)運輸單位(含個體運輸戶)在運輸壹類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要求托運人提供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壹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或者購買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