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規定,患有慢性病的參保職工病情穩定需要長期服用同壹類藥物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開藥量可放寬到不超過壹個月的量,壹系列政策的出臺極大地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療,並減輕參保人員就醫負擔。但現實情況下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按規定,壹次開藥量不超過壹個月,下次取藥需在這個月的時間點之前的1至2日,如果患慢性病的參保職工因工外出或探親,在離開本市前尚未到達下次取藥時間,在異地不能按急診就醫購買慢性病所需藥物的,回京後,醫藥費就要由本人支付了。委員建議,放寬兩月之間的取藥時點,由現在的提前1至2天延長至4至5天取次月藥量。另外,患慢性病的參保職工出差、探親期間可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到期就醫取藥,回京後憑診斷證明書及藥費單據無論是否急診就醫均可按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