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分析題(本題54分)
案情:
1996年,馬遜與妻子費雪因房屋拆遷分得A房。當年費雪去世,馬遜搬去與女兒馬荷莎、女婿林奇***同居住在某小區公寓。
2000年7月5日,林奇經與妻子馬荷莎商量,決定將A房出售給曹肯。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0.8萬元,協議生效後由曹肯先付定金1萬元,林奇交付老產權證時再付9萬元,林奇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付清余款8000元。?協議簽訂當日,林奇代馬遜收到曹肯購房定金1萬元,並出具收條壹份。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並將老房產證及鑰匙交付曹肯。
2001年7月,曹肯將A房出租給馮艾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艾森經曹肯同意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加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了行人何塞。10月,何塞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艾森未經曹肯的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了羅麗莎,約定租期4年。曹肯知道後壹直未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主張馮艾森、羅麗莎之間的轉租合同無效。
2004年12月,馮艾森因患眼疾在H省S市D縣城南鎮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手術治療。同年12月,馮艾森在醫院接受眼科手術。2005年10月,馮艾森雙目失明。2006年1月,馮艾森與醫院達成協議,由醫院給予馮艾森壹次性補償1500元(已給付)。此後,馮艾森仍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醫院給予馮艾森經濟補償4萬元(已給付)。
後因賠償問題,馮艾森於2007年5月向D縣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與城南醫院簽訂的調解協議,醫院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7.2萬元。但因馮艾森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於2007年6月對該案按撤訴處理。2007年10月,馮艾森再次向D縣法院就本案提起訴訟,訴請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後委托S市某司法鑒定所法醫鑒定,馮艾森的各項損失合計應為23.5萬元。D縣法院以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後果必然有眼疾因素存在,應由醫院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計8.2萬元。馮艾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院於2008年7月裁定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艾森不服二審判決,於2010年5月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S市中院於2011年8月再審判決認定,馮艾森的眼疾與其雙目失明的後果有壹定關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醫院承擔本案65%的賠償責任,***計15.3萬元。
2012年,林奇以辦新證為由從曹肯處借走房屋老產權證,之後為馬遜辦理了新房產證。由於林奇換領新證後拒絕為曹肯辦理過戶手續,且秋某、馬荷莎稱對林奇售房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年,馮艾森不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於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H省高院於2014年3月再審判決認定,醫院應當為馮艾森雙目失明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責任,***計23.5萬元。馮艾森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最高檢抗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12月判決醫院賠償馮艾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1.2000年7月之前,涉案A房的權屬狀態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為什麽?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盜網砸傷起訴,該案的適格被告是誰?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提出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麽?
5.2012年,曹肯是否有權請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A房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和所有權變動的關系,試述物權法理論中?區分原則?的含義及其適用(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就馮艾森眼疾案所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壹: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作了眼科手術;事實二:馮艾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應當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為什麽?
8.若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科手術的病歷,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艾森提出撤銷其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需要舉證證明哪些事實,其訴請才可能成立?
10.S市中院再審馮艾森眼疾案時,應當在程序上註意哪些特殊事項?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馮艾森眼疾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請作答:
問題:
1.2000年7月之前,涉案A房的權屬狀態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向曹肯出售A房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為什麽?
3.2001年10月,何塞因被防盜網砸傷起訴,該案的適格被告是誰?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提出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麽?
5.2012年,曹肯是否有權請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A房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和所有權變動的關系,試述物權法理論中?區分原則?的含義及其適用(要求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就馮艾森眼疾案所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壹: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作了眼科手術;事實二:馮艾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應當由誰承擔證明責任?為什麽?
8.若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科手術的病歷,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艾森提出撤銷其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需要舉證證明哪些事實,其訴請才可能成立?
10.S市中院再審馮艾森眼疾案時,應當在程序上註意哪些特殊事項?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馮艾森眼疾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參考答案
1.A房屬於秋某和馬荷莎***有,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份額;馬荷莎占四分之壹份額。因為費雪去世前,A房屬於馬遜與費雪夫妻***有,費雪去世後,***有房屋的壹半屬於遺產,由費雪同屬第壹順位的兩位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各繼承其中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A房由馬遜和馬荷莎***有。
2.林奇出售A房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
通過前述分析已知訴爭房屋屬於馬遜和馬荷莎***同所有,且在老房產證上,房屋產權登記在馬遜名下。林奇只是馬遜的女婿,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身份範圍。其賣房時雖然取得房屋***有人馬荷莎的同意,但並未得到馬遜的同意。故林奇賣房沒有合法權利來源。但在林奇與曹肯磋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馬遜收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人馬遜的名義實施買賣行為的,並非以其自己名義,故該行為應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馬遜在房屋出賣前至本案訴訟發生時壹直與林奇、馬荷莎***同居住。馬遜將房屋鑰匙、產權證書均交由林奇持有,並事實上交付給曹肯,且在房屋轉讓後至訴訟發生時約12年時間內從未對訴爭房屋買賣、房款交付提出過異議,足見該無權代理已被權利人追認,或者成立表見代理,故該代理行為有效。
3.適格被告應為承租人馮艾森。因為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維修義務或者管護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馮艾森加裝的防盜網應當由馮艾森承擔管護義務,對相關損害承擔責任。因此,該案的適格被告是馮艾森。
4.曹肯若以轉租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曹肯若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認定超過部分無效。曹肯知道馮艾森擅自轉租後6個月未表示異議視為其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的約定無效。
5.曹肯有權請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馬遜具有拘束力,而且合同履行是可能的。
6.(1)含義: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是指通過買賣、贈予、用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物權變動時,應當將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果區別對待,即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法律行為效力機制判斷,而物權變動是否發生則依據物權變動規則判斷而且,因欠缺公示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但是法律行為無效時則會影響物權變動的發生。
物權變動區分原則是中國民法對傳統德國民法?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繼受的結果。區分原則的建立不但支持了?物權絕對性?基本法理,而且為構建?物壹債二元體系?、厘清物權法和債權法不同制度功能、建立完備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責任等,提供了科學的準則。
(2)適用:?區分原則?僅適用於以法律行為為基礎的物權變動情形,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轉讓(買賣、贈與、互換);不動產抵押;動產轉讓(買賣、贈與、互易);動產質押。
從A房案來看,1996年,費雪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即取得A房的所有權,由於其所有權變動並非基於法律行為,故不適用?區分原則?,登記與否不影響***有人取得物權。而在2000年,林奇擅自將涉案***有房屋出賣給曹肯,買賣合同依照法律行為的代理制度成為有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權由於沒有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並沒轉移給買受人。交付產權證和交付房屋(鑰匙),均不屬於物權法上規定的?公示?方式,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這是?區分原則?的典型體現。
7.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科手術、馮艾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等事實應當由原告馮艾森承擔證明責任;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應由被告城南鎮醫院承擔證明責任。因為,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承擔到該機構就診、受到損害、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有過錯(過錯推定情形除外)的證明責任;而抗辯事由應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
8.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科手術的病歷,除了不可抗力外,應當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就過錯要件,患者馮艾森不再承擔證明責任。
從程序法角度來看,馮艾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城南鎮醫院提交該案病歷。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此外,如果城南鎮醫院為阻礙馮艾森使用病歷,而故意將病歷損毀,法院可對行為人處以罰款、拘留。
9.馮艾森以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請法院予以撤銷。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規定,馮艾森須證明:①城南醫院在調解協議的訂立過程中利用了院方的專業優勢或利用了馮艾森壹方欠缺相關經驗對馮艾森的意思表示產生不當影響;②協議確定的醫療賠償數額與醫院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存在明顯不公平;③前兩者存在因果關系。
10.①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②原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再審程序審理;③陪審員不得參與馮艾森眼疾案審理。
11.①S市中院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馮艾森不可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③馮艾森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超過再審期限;④馮艾森不能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
評分標準
1.A房屬於秋某和馬荷莎***有,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份額;馬荷莎占四分之壹份額。(2分)因為費雪去世前,A房屬於馬遜與費雪夫妻***有,費雪去世後,***有房屋的壹半屬於遺產,由費雪同屬第壹順位的兩位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各繼承其中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A房由馬遜和馬荷莎***有。(3分)
2.林奇出售A房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1分)
通過前述分析已知訴爭房屋屬於馬遜和馬荷莎***同所有,且在老房產證上,房屋產權登記在馬遜名下。林奇只是馬遜的女婿,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身份範圍。其賣房時雖然取得房屋***有人馬荷莎的同意,但並未得到馬遜的同意。(2分)故林奇賣房沒有合法權利來源。但在林奇與曹肯磋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馬遜收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人馬遜的名義實施買賣行為的,並非以其自己名義,故該行為應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2分)馬遜在房屋出賣前至本案訴訟發生時壹直與林奇、馬荷莎***同居住。馬遜將房屋鑰匙、產權證書均交由林奇持有,並事實上交付給曹肯,且在房屋轉讓後至訴訟發生時約12年時間內從未對訴爭房屋買賣、房款交付提出過異議,足見該無權代理已被權利人追認,或者成立表見代理,故該代理行為有效。(2分)
3.適格被告應為承租人馮艾森。(1分)因為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維修義務或者管護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分)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馮艾森加裝的防盜網應當由馮艾森承擔管護義務,對相關損害承擔責任。(2分)因此,該案的適格被告是馮艾森。
4.曹肯若以轉租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分)但曹肯若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認定超過部分無效。(1分)曹肯知道馮艾森擅自轉租後6個月未表示異議視為其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1分)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的約定無效。(2分)
5.曹肯有權請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2分)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馬遜具有拘束力,而且合同履行是可能的。(3分)
6.(1)含義: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是指通過買賣、贈予、用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物權變動時,應當將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果區別對待,即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法律行為效力機制判斷,而物權變動是否發生則依據物權變動規則判斷而且,因欠缺公示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但是法律行為無效時則會影響物權變動的發生。(1分)
物權變動區分原則是中國民法對傳統德國民法?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繼受的結果。區分原則的建立不但支持了?物權絕對性?基本法理,而且為構建?物壹債二元體系?、厘清物權法和債權法不同制度功能、建立完備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責任等,提供了科學的準則。(1分)
(2)適用:?區分原則?僅適用於以法律行為為基礎的物權變動情形,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轉讓(買賣、贈與、互換);不動產抵押;動產轉讓(買賣、贈與、互易);動產質押。(1分)
從A房案來看,1996年,費雪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荷莎即取得A房的所有權,由於其所有權變動並非基於法律行為,故不適用?區分原則?,登記與否不影響***有人取得物權。(2分)而在2000年,林奇擅自將涉案***有房屋出賣給曹肯,買賣合同依照法律行為的代理制度成為有效合同;但房屋所有權由於沒有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並沒轉移給買受人。交付產權證和交付房屋(鑰匙),均不屬於物權法上規定的?公示?方式,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這是?區分原則?的典型體現。(2分)
7.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科手術、馮艾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等事實應當由原告馮艾森承擔證明責任;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應由被告城南鎮醫院承擔證明責任。(2分)因為,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承擔到該機構就診、受到損害、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有過錯(過錯推定情形除外)的證明責任;而抗辯事由應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直接存在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馮艾森手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3分)
8.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科手術的病歷,除了不可抗力外,應當推定醫院存在過錯。就過錯要件,患者馮艾森不再承擔證明責任。(2分)
從程序法角度來看,馮艾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城南鎮醫院提交該案病歷。(1分)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1分)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1分)此外,如果城南鎮醫院為阻礙馮艾森使用病歷,而故意將病歷損毀,法院可對行為人處以罰款、拘留。(1分)
9.馮艾森以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請法院予以撤銷。(2分)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規定,馮艾森須證明:①城南醫院在調解協議的訂立過程中利用了院方的專業優勢或利用了馮艾森壹方欠缺相關經驗對馮艾森的意思表示產生不當影響;②協議確定的醫療賠償數額與醫院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存在明顯不公平;③前兩者存在因果關系。(3分)
10.①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1分)②原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再審程序審理;(1分)③陪審員不得參與馮艾森眼疾案審理。(1分)
11.①S市中院應當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分)②馮艾森不可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1分)③馮艾森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超過再審期限;(1分)④馮艾森不能對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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