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試點前有差額征稅,試點後收到的發票按原來的應差額征稅抵扣,這在營改增試點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即:
1.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不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非試點納稅人)的金額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試點納稅人中提供運輸服務和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需要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將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征收營業稅的,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不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不得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4.允許從價款中扣除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的規定。
二、試點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試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正常增值稅發票抵扣。
三、試點前不能抵扣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屬於非差額征稅範圍的發票,仍不能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