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全省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儲備的長遠規劃和年度糧食平衡計劃,組織實施糧食進出口、糧食平衡和品種平衡計劃,提出省級糧油儲備規模和購銷計劃建議,指導區域糧食平衡。
(三)負責國家糧食定購計劃管理和銷售管理,組織和指導糧食購銷企業執行國家糧食定購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和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擔行業統計。
(四)負責全省三級糧油儲備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全省糧油安全儲存、調撥和運輸管理;管理省級儲備糧油和代儲中央儲備糧油。
(五)負責組織供應城鎮居民、部隊、水庫移民安置區、災區和貧困地區需要救助的糧食,以糧代賑。
(六)負責全省三級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糧油市場信息網絡,做好市場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油價格管理工作,加強對全省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局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局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國家糧油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以及行業扭虧為盈工作;指導全省糧食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八)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設施、糧油倉儲設施和省屬國有糧食兼營行業的規劃和布局,落實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投資;指導和協調省內糧油倉儲、銷售和加工設施體系建設、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糧油倉庫的維修和改造工作。
(九)負責全省糧食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參與制定省級糧食質量標準;指導全省糧油質量和計量標準的管理、監測和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糧油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全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十)負責制定全省糧食系統多元化經營、主食廚房工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城市糧店連鎖經營規劃,並監督組織實施。
(十壹)負責全省糧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省糧食行業安全生產、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作;歸口管理省級糧食行業協會和各類專業學會等組織。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實施全省糧食系統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管理省級糧食學校。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