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規定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壹、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應低於表3.2.1的規定。
3.2.7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9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3.2.10壹、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壹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壹、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於0.50h。
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75h。
3.2.15壹、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2.16壹、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3.2.17建築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範有關規定。
3.2.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註:1、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的規定。
3、壹、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
4、獨立建造的硝酸按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壹、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於3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m2。
6、壹、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於2000m2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m2。
7、壹、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的規定。
8、“—”表示不允許。
3.3.3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 物流建築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範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築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築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範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範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範表3.3.2(不含註)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壹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三、倉庫的防火間距
3.5.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2的規定。
註:1、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於6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壹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壹、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相鄰任壹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於本規範第3.3.2條壹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5m,與重要公***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甲類倉庫與鐵路(廠外鐵路中心線40m,廠內鐵路中心線30m)、道路(廠外道路路邊20m,廠內道路路邊主要10m、次要5m)的防火間距。
四、倉庫的防爆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於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並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於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12 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五、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壹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壹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於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於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並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冷庫、糧食筒倉、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範》GB 50322等標準的規定。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於1000m2,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中符合本規範第6.4.5條規定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3.8.7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8.8 除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範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