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診並接受住院治療、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扣除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和大病醫療費用二次報銷已獲得的報銷金額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後,余額按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給付比例給付。扣除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大額醫療費用二次報銷等報銷金額和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免賠額後,按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參保人(含異地常住人員):在欽州市內(含北部灣同城化城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自付費用的50%: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定點醫療機構自付費用的50%,市外定點醫療機構自付費用的40%,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2)特殊人群:在欽州市內(含北部灣同城城市)定點醫療機構自付費用的50%: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定點醫療機構自付費用的55%,市外定點醫療機構自付費用的45%,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人壹次性或累計賠償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補充醫療保險對被保險人住院醫療費用的賠付金額達到100萬元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終止。
(2)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住院自付醫療費用補償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確診並住院治療,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住院自付醫療費用(即:符合適應癥範圍的藥物治療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符合藥品說明書適應癥範圍的藥品、超出醫保目錄限定範圍的藥品、超出限定範圍的醫保目錄外藥品)。
住院醫療保險金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的免賠額後,按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的30%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余額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住院醫療保險責任的30%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住院自付藥品費用的累計給付金額以100萬元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自付藥品費用的單次或累計給付金額達到100萬元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在公民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所在單位為其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