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跨區就醫規定
(1)參保職工住院後3個工作日內到單位報到,單位應在職工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門診登記手續;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個體參保人員、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自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參保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參保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區縣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三)主城九區參保人員在主城九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由本人自主選擇,不受異地就醫規定的限制。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所在區縣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內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由本人自主選擇,不受異地就醫規定的限制。
(五)其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由就醫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實時結算,個人無需墊付。
未按異地就醫有關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或突發疾病未辦理臨時異地就醫手續的,或未辦理長期異地就醫手續的,或直接在本市三級非參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或在市外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提高5%,報銷比例同時降低5個百分點。
法律依據:實施規定》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支付。參保人員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診;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範圍可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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