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內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壹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合理布局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放、混運;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洗手,穿戴清潔的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應當遵守第六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