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政策:
1.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
2.在廣大農村,很多農民朋友並不清楚農產品免稅的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本條例中,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品業;從事農業生產是直接從事農業種植、收割、飼養、捕魚等。自產自銷是自產自銷的行為,而通過收購、生產、加工銷售的農產品不免稅。同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免稅農產品必須是初級農產品,即僅通過簡單的烘幹、腌制、切片等粗加工方式制成的農產品。
為此,廣大農民朋友在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壹定要把握好農產品的免稅邊界。只有這樣,才能對農產品免稅邊界有更深更全面的認識。
3.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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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
(七)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八)出售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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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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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壹條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壹)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確定。
(二)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和二手圖書。
(三)第壹款第(八)項所稱物品,是指除遊艇、摩托車和汽車以外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本細則第八條所稱自用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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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自產水產品免征增值稅。
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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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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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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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飼養家畜和家禽;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
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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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定,從事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