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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應由什麽考察上報

患者和醫療機構,上報流程:由各門診及病區的兼職監測員收集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填寫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至專職監測員處;再由專職監測員通過國家中心的網絡平臺進行網絡直報。

患者個人如何上報藥品不良反應,1、患者在市場上藥店購買的藥品使用後出現藥品不良反應:患者應到原藥店將相應信息報告給藥店負責人員,之後再由藥店負責統壹上報。也可以由經治醫師上報。2、患者在醫療機構內使用藥品後出現的藥品不良反應:①門診患者可直接報告給就診醫師或藥房藥劑師,之後由藥學部門統壹上報;②住院患者,由主治醫師或護理人員收集信息後上報醫院藥學部門。

醫療機構如何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組織管理機制:醫療機構內,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壹般由藥學部或臨床藥學科設專職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員主要負責(對職稱或職位無明確限定),臨床藥師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網絡內其他兼職監測員分布在各科室門診及病區,均是醫師、護師或所在病區的臨床藥師兼職從事上報工作。

藥品的不良反應

1、對人體有害的副作用。如阿托品被用於解除胃腸痙攣而引起口幹等。

2、毒性反應。如引起失眠、耳鳴、貧血、肝功能損害等。

3、過敏反應。

4、三致作用。致畸形、致突變、致癌等。

5、後遺效應。

6、繼發性反應。

法律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應當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報告;不具備在線報告條件的,應當通過紙質報表報所在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由所在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代為在線報告。

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第十六條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評價和管理。

第十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並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十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保存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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