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五十二條規定,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其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化工產品;
3.動物和有礙公共****(包括惡臭和其他異味)衛生的物品;
4.可能損壞或者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限制攜帶以下物品:
1. 5 個氣體打火機和 20 小盒安全火柴。
2.不超過 20 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和染發劑。不超過 100 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 600 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持有法律規定的持槍證的獵人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4、新生雛雞 20 只。
第53條:違反規定攜帶物品的旅客,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進站和在始發站上車。
2、在列車上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按四類包裹收取運費。對整件超重、超大且無法分離的物品或動物,按整件重量計收上站至下站的四類包裹運費。
3、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有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汙染車輛的物品,按件全重收取上站至下站的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交公安部門處理。對必須現場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不得用於危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旅客超重、超大物品價值低於運費的,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運費。
5.補收的運費不得超過當次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
擴展信息
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
壹、請勿攜帶下列槍支、子彈(含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及各類子彈(含空包彈、實戰彈、試射彈、教練彈);氣槍、霰彈槍等軍用槍支及各類子彈(含空包彈、實戰彈、試射彈、教練彈)。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和其他軍用槍支,以及各種子彈(包括空包彈、戰鬥子彈、試驗子彈、教練子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槍和其他民用槍支以及各種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制獵槍、消防槍和其他槍支;以及上述槍支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及其他攜帶槍支、子彈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槍彈分離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二、請勿攜帶下列各類爆炸物品
炸彈、信號彈、燃燒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雷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禮花彈、煙花、鞭炮、爆竹、摔炮、拉炮、砸炮、發卡紙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煙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請勿攜帶下列器具
匕首、三棱刀(含機械加工用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單刃、雙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屠刀、斧頭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利器和鈍器;警棍、催淚瓦斯、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棒、射釘槍、防衛器等武器。
請勿攜帶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器具。
請勿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用於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材料、松香油以及含有易燃溶劑和其他易燃液體的產品。
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薄膜)、防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和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物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五.
五、請勿攜帶下列劇毒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性物品
氰化物、砷、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包括殺鼠劑、殺蟲劑);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註入酸或堿液)、汞(水銀)等腐蝕性物質。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乙型肝炎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除上述危險貨物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以及性質無法判斷具有潛在危險性的貨物。
六、請勿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和公眾健康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異味和其他氣味的物品、可移動的物品(導盲犬除外)、可能影響公眾健康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和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和備品備件的物品。
中國鐵路12306--鐵路旅客運輸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