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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條拿到還能改嗎

雖然不是特別明白這壹行,但是找了點資料希望妳有用:

壹、報關程序

報關程序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及相關海關事務的手續和步驟。本章所講的報關程序發於進出境貨物的報關程序,基本不涉及進出境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程序。

在我國,貨物的進出境段經過海關審單、查驗、征稅、放行四個作業環節。與之相適應,進出口貨物收發化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按程序辦理相對應的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剩、提取或裝動貨物等手續後,貨物才能進出境。但是,這些程序還不能滿足海關對所有進出境貨物的實際監管要求。比如加工貿易原材料進口,海關要求事先備案,因此不能在“申報”和“審單”這壹階段中完成上述工作,必須有壹個前期辦理手續的階段;如果上述原材料進口加工成成品後出口,也不能在“放行”和“裝運貨物”離境時完成所有的工作,必須有壹個後期辦理核銷等手續的工作階段。因此,從海關對進出境貨物進行監督的全過程來看,報關程序按時間先後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前期階段、進出境階段、後續階段。

為便於說明報關程序三個階段的內容,我們把進出境貨物按照海關監管的基本特征大體分為壹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五大類。

(壹)前期階段

前期階段是指根據海關對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以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過程。其主要包括:

1、保稅貨物中的保稅加工貨物進口之前,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加工貿易備案和申領加工貿易電子的或紙質的登記手冊的手續;

2、特定減免稅貨物在進口之前,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和申領減免稅證明的手續;

3、暫準進出境貨物中的展覽品實際進境之前,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展覽品進境備案申請的手續;

4、其他進出境貨物中的出料加工貨物實際出境之前,出境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辦理出料加工的備案手手續。

(二)進出境階段

進出境階段是指根據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監管制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壹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其他進出境貨物進出境時,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手續的過程。

在進出境階段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步驟完成以下四個環節的工作:

1、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海關規定的確良形式,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提請海關按其申報的內容放行進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2、配合查驗

配合查驗是指申報進出口的貨物經海關決定查驗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辦理進出口申報具體手續的報社關員應到達查驗現場,配合海關查驗貨物,並負責按照海關的要求搬移、開拆和重封被查驗貨物的工作環節。

3、繳納稅費

繳納稅費即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關發出的稅費繳納通知書後,向海關指定的銀行辦理稅費款的繳納手續,由銀行將稅費款項繳入海關專門帳戶的工作環節。

4、提取或裝運貨物

提取貨物即提取進口貨物,裝運貨物即裝運出口貨物。

提取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化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了進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等手續,海關決定放行後,持憑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進口提貨憑證或海關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的放行通知書,提取進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裝運貨物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了出口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等手續,海關決定放行後,持憑海關加蓋

“放行章”的出口裝貨憑證或海關通過計算機系統發送的放行通知書,通知港區、機場、車間及其他有關單位裝運出口貨物的工作環節。

(三)後續階段

後續階段是指根據海關對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部分其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境儲存、加工、裝配、使用、維修後,在規定的期限丙,按照規定的要求,向海關辦理上述進出口貨物核銷、銷案、申請解除監管等手續的過程。

1、對保稅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手續。

2、對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監管期滿後或者在海關監管期內經海關批準出售、轉讓、退運、放棄並辦妥有關手續後,向海關申請辦理解除海關監管的手續。

3、對暫準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暫準進出境規定期限仙,或者在經海關批準延期暫準進出境期限到期前,辦理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或正式進出口手續,然後申請辦理銷案手續。

4、對其他進出境貨物中的出料加工貨物、修理貨物、部分租賃貨物等,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

二、電子報關和通關

(壹)電子報關

電子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有關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並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海關法》規定:“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這壹規定確定了電子報關的法律地位,使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具有屆等的法律效力。

在壹般情況下,進出口貨物收到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和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即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關計算機系統發送電子數據報關單,接收到海關計算機系統發送的“接受申報”電子報文後,憑以打印紙質報關單,並隨附有關單證,向海關提交。

在壹些還沒有實現海關業務計算機化管理的邊遠地區海關,或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單獨使用紙質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在特定條件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單獨使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二)電子通關系統

我國海關已經在進出境貨物通關作業中全面使用計算機,進行信息化管理,成功進開發運用了多個電子通關系統。

1、海關H883/EDI通關系統

H883/EDI通關系統是中國海關報關自動化系統的簡稱,是我國海關利用計算機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全面信息化管理,實現監管、征稅、統計三大海關業務壹體化管理的綜合性信息利用項目。

2、海關H2000通關系統

H2000通關系統是對H883/EDI通關系統進行全面更新換代的升級項目。

H2000通關系統在集中式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了全國統壹的海關信息作業平臺,不但提高了海關管理的整體效能,而且使進出口企業真正享受到簡化報關手續的便利。進出口企業可以在其辦公場所辦理加工貿易登記備案、特定減免稅證明申領、進出境報關等各種海關手續。

3、中國電子口岸系統

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又稱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簡稱電子口岸,是與進出口貿易管理有關的國家12個部委利用現代計算機信息技術,將各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信息電子底賬數據集中存入在公***數據中心,向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數據核查,向企業提供網上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國家信息系統。

電子口岸系統和海關通關系統,尤其是和H2000通關系統連接起來,構成了覆蓋全國的進出口貿易服務和進出口貿易管理的信息網絡系統。進出口企業在其辦公室就可以上網向海關及國家其他有關部委辦理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各種手續;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海關部門及國家各有部委也能在網上對是進出口貿易進行有效的管理。

SGS

SGS 是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簡稱,譯為“通用公證行”。

它創建於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資格最老的民間第三方從事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鑒定的跨國公司。總部設在日內瓦,在世界各地沒有251家分支機構,256個專業實驗室和 27000名專業技術人員,在142個國家開展產品質檢、監控和保證活動。

據該公司宣稱,目前世界上有23個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實施SGS檢驗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麥隆、中非、剛果***和國、象牙海岸、厄瓜多爾、幾內亞、肯尼亞、馬拉維、馬裏、毛裏塔尼亞、墨西哥、巴拉圭、秘魯、菲律賓、盧旺達、塞內加爾、剛果民主***和國、贊比亞。 這些基於對SGS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技術能力的充分信任,委托SGS對進品貨物實施“裝船前全面監管計劃”(英文是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簡稱CISS),即貿易發展,並抑制非法的進出品活動。

SGS關務作業是指貨物進品國政府或政府授權海關當局與SGS簽署協議,由SGS在貨物出口國辦理貨物裝船前的驗貨、核定完稅價格(或結匯價格)、稅則歸類(在進口國實行HS 制度的前提下),執行進品管制規定(如是否已事先申領進口許可證件等)等原系由進口國海關在貨物運抵進品國後所執行的進品驗關作業由SGS確認真實、合理後,出具公證報告,即“清潔報告書”(Clean Report of Finding,簡稱CRF),作為貨物進口後向海關申報時必須交驗的單證,進口國海關憑此簡化或免除多道通關手續,直接征稅後放行,既加快了驗放(壹般不復檢),又嚴密了監管。反之,則簽發“不可兌現報告書” (Non-Ne-gotiable Report of Findings),這樣,即使貨物運抵目的港,進口國海關不予通關,出口商也不能結匯。 SGS關務作業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驗)貨物規格、數(重)量和包裝。包括對商品進行物理測試、化學分析和外觀檢查,對數(重)量按照國際貿易中慣用方法進行鑒定;包裝則要求貨物能完好無損地運抵目的港收貨人手中。對藥品和化學品要查檢有效期限等。

2、對大宗貨物要求進行監視裝載。壹是保證所載貨物是經過SGS檢查(驗)過的,二是保證合同項下貨物完全、牢固地裝在指定的運輸船舶上.對集裝箱貨物要求進行監視裝箱作業和施封。

3、核定價格。即對成交價格進行審核,這是實施CISS的最重要內容,也是吸引許多國家的原因之壹,目的是防止進口商低價高報,避免資金外流,或防止高價低報,偷逃關稅。SGS利用電腦網絡收集儲存各個渠道的商情,並要求出口商提供價格構成細目表,如出廠價、成品包裝費、倉儲費、運往碼頭運費、裝船費、海運或空運費、傭金以及商業上可接受的附加費等,以便對貨價同出口價或當地消費價格進行比較,查證賣方最後商業發票的總價及價格要素是否符合該商品在原產地供應國的正常出口價,保證完稅價格和進口國外匯支出的合理性。

4、海關稅則歸類。審核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所填報的稅號與該國現行的海關稅則規定是否相符,或依據驗貨時所見的實物提出合理的稅號和稅率,確保關稅的足額征收和海關統計的準確性。

5、審核進口商品是否符合進口國外貿、海關法令,進口必需的許可手續是否齊備與合法,以有效杜絕無證到貨和違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進口。 SGS關務作業流程大致如下: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貿易程序與進口商達成出口交易,進口商再把有關這筆交易的情況通知本國的SGS聯絡辦公室,同時通知出口商需請SGS-CSTC驗貨。SGS-CSTC收到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的通知(檢驗編號)後,傳真(郵寄)給出口商壹份註明"SGS檢驗編號"(I.O.NO.)和SGS-CSTC"ICN"編號的空白驗貨申請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單據,安排驗貨。

2.申請驗貨。 為安排檢驗,出口商或報關行須在出口貨物備妥前7天需填寫帶有SGS檢驗編號的驗貨申請表(RFI),連同下列單據壹起傳真(寄)給離驗貨地點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這些單據包括形式發票、形式裝箱單及零備件清單、產品技術規格資料、樣本、信用證、制造商測試報告(機器/設備)、制造商分析報告(化工/醫藥/石油/染料產品)、衛生證書(食品)、植物檢疫證書(全部農產品)、廠檢分析單(全部鋼鐵材料及其初級產品)。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單據均要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

在驗貨申請表上應列明供貨商的詳細資料,如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驗貨時間、驗貨地點等,以便SGS-CSTC與之聯系,安排檢驗。

3.接受驗貨。 由CISS國家法規要求的裝船前檢驗,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費用。出口商有義務把貨物備妥並提供必要的(搬運)勞力和設備,以便檢驗順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貨商或代理安排驗貨時,出口商有義務使供貨商或代理清楚檢驗要求。如果貨物沒有按要求準備好或不具備檢驗條件,SGS-CSTC保留中止檢驗的權利。每壹批在"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ISS)"下的貨物都須由SGS-CSTC進行實物檢驗。SGS-CSTC的檢驗員將對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檢驗貨物的規格、名稱、數量、外觀質量,必要時要抽取樣品。

4.申請核發公證報告。 出口貨物經向海關報關裝船後,出口商須備妥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等,向SGS申請核發公證報告。SGS-CSTC完成檢驗後,出口商須按國別把最終文件分別傳真(寄)給SGS-CSTC上海經濟事務部(EAD)。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文件都應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如果SGS-CSTC的檢驗結果同出口商的最終文件有差異或文件不齊全,SGS會同出口商聯系,要求修改文件、補充文件或通知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以取得進口商的確認。

5.向SGS領取公證報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上要?quot;在出口商的發票上貼SGS安全標簽"(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壹份最終出口發票給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並去領取安全標簽,或要求SGS-CSTC將安全標簽郵寄給出口商。請註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後,SGS-CSTC才會簽發安全標簽。

此外,SGS還要求廠商在結關日前,電話通知有關船名、碼頭、裝運單(S/D)號碼籌,以便SGS認為有必要再派員復驗。 SGS現已與我國政府官方機構-國家商檢局合作,由國家商檢局指定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LS )代理他們辦理從中國出口輸往實施CISS國家商品的裝船前檢驗,核定價格及稅則號列,並代理SGS簽發清潔報告書。目前有權簽發的有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湖北、上海、廣東等10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

很多出口貨物裝船前都要做SGS(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檢驗原因——許多國家實施"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OMPREHE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CISS ),這些國家的進口法規規定,進入這些國家的貨物必須由SGS在出口供貨國進行裝船前檢驗。SGS介入的目的是協助CISS國家政府對海關和(或)外匯管理系統的管理。

實施CISS的國家包括: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麥隆、中非、剛果***和國、象牙海岸、厄瓜多爾、幾內亞、肯尼亞、馬拉維、馬裏、毛裏塔尼亞、墨西哥、巴拉圭、秘魯、菲律賓、盧旺達、塞內加爾、剛果民主***和國、贊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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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3發表於 2006-1-17 21:42 資料 文集 短消息

辦理程序——辦理SGS檢驗可按下列程序: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貿易程序與進口商達成出口交易,進口商再把有關這筆交易的情況通知本國的SGS聯絡辦公室,同時通知出口商需請SGS-CSTC驗貨。SGS-CSTC收到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的通知(檢驗編號)後,傳真(郵寄)給出口商壹份註明"SGS檢驗編號"(I.O.NO.)和SGS-CSTC"ICN"編號的空白驗貨申請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單據,安排驗貨。

2、 申請檢驗。

為安排檢驗,出口商需填寫帶有SGS檢驗編號的驗貨申請表(RFI),連同下列單據壹起傳真(寄)給離驗貨地點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這些單據包括形式發票、形式裝箱單及零備件清單、產品技術規格資料、樣本、信用證、制造商測試報告(機器/設備)、制造商分析報告(化工/醫藥/石油/染料產品)、衛生證書(食品)、植物檢疫證書(全部農產品)、廠檢分析單(全部鋼鐵材料及其初級產品)。

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單據均要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

在驗貨申請表上應列明供貨商的詳細資料,如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驗貨時間、驗貨地點等,以便SGS-CSTC與之聯系,安排檢驗。

出口商須在檢驗日期的3個工作日前,把RFI 和上述單據交給SGS-CSTC分公司。

3、 SGS-CTSG進行檢驗。

由CISS國家法規要求的裝船前檢驗,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費用。出口商有義務把貨物備妥並提供必要的(搬運)勞力和設備,以便檢驗順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貨商或代理安排驗貨時,出口商有義務使供貨商或代理清楚檢驗要求。如果貨物沒有按要求準備好或不具備檢驗條件,SGS-CSTC保留中止檢驗的權利。每壹批在"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ISS)"下的貨物都須由SGS-CSTC進行實物檢驗。SGS-CSTC的檢驗員將對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檢驗貨物的規格、名稱、數量、外觀質量,必要時要抽取樣品。

4、 SGS-CSTC出具證書所要求的最終文件。

SGS-CSTC完成檢驗後,出口商須按國別把最終文件分別傳真(寄)給SGS-CSTC上海經濟事務部(EAD)。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文件都應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如果SGS-CSTC的檢驗結果同出口商的最終文件有差異或文件不齊全,SGS會同出口商聯系,要求修改文件、補充文件或通知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以取得進口商的確認。

5、 如何獲得SGS安全標簽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上要求"在出口商的發票上貼SGS安全標簽"(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壹份最終出口發票給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並去領取安全標簽,或要求SGS-CSTC將安全標簽郵寄給出口商。請註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後,SGS-CSTC才會簽發安全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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