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個人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屬於其他物權,其性質是承包經營權基於合同。承包經營權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發包方壹般是集體經濟組織或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方壹般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合同決定,壹般只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沒有處分權。)承包經營權是壹種有期限的物權。壹旦合同規定的承包期屆滿,承包經營權消滅,承包方應將承包的財產歸還發包方。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的國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有土地、山嶺、森林、草原、水面、荒地、灘塗等水源;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屠宰間、屠宰間、應急屠宰間、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有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者兼職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具有必要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消毒藥品和汙染物處理設施;有生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要求的防疫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以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