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第三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將“規劃、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衛生、交通、市政、房管”修改為“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鄉建設”。
(二)將第四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三)將第六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四)將第九條中的“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門”修改為“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教育等主管部門”。
(五)將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六)將第十四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七)將第十五條中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並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協調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機制”的規定。
(八)將第十七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九)將第三十四條中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十)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
(十壹)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二、佛山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辦法
(壹)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五條中的“衛生、環境保護、工商”修改為“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三、佛山市寄遞物流安全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中的“工商、商務、海關、安全監管、檢驗檢疫”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海關、應急管理”。四、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
(壹)將《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修改為《佛山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二)將第三條中的“水務”修改為“水利”。
(三)將第六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務、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生態環境、水利、發展和改革、政務服務數據管理”。
(四)將第七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務”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生態環境、水利”。
(五)將第八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國土、工商、衛生、文化廣電、公安、消防”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公安、應急管理”。
(六)將第十條中的“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七)將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城鄉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建設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國土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部門”,“發展改革”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修改為“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
(九)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完成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依照規定無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除外;對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批準文件的建設工程,不得受理或者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依照規定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提供臨時建設批準文件的除外;對當事人未處理完畢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房屋出租進行登記備案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或者不動產權證等合法權屬證明”。刪除第十六條第(四)項內容。
(十) 將第十七條“相關公***服務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修改為“相關單位和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刪除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上述公***服務單位”修改為“供水、供電、燃氣等公***服務單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
(十壹)將第十九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十二)將第二十壹條中的“城鄉規劃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國土”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城鄉規劃、建設、國土”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修改為“應急管理”。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的“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消防”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的“建設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十八)將第三十四條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建設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刪除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將第二款“違反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修改為“違反上述規定的”。
(十九)將第三十五條中的“建設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