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無菌醫療器械、藥包材生產企業中從事生產操作、質量管理和檢驗、設備養護、包裝貯存、驗收養護、銷售供應等直接接觸藥品、無菌醫療器械、藥包材的工作人員;
(二)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事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質量管理、調配、銷售等直接接觸藥品、醫療器械的工作人員;
(三)使用藥品從事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配、配制及其檢驗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第五條 承擔藥品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場所、設施設備和衛生條件;
(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健康檢查制度。第六條 承擔醫務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出具真實的檢查結果,並在檢查結果作出後10日內書面告知醫務人員所在單位;
(二)建立醫務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由專人負責;
(三)接受並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 藥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項目包括:
(壹)肝功能;
(二)大便常規(檢查異常者進行大便培養);
(三)胸部X線檢查;
(四)皮膚體征;
(五)藥品、無菌醫療器械、藥包材質量檢驗、驗收、養護人員的視力和辨色能力。第八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控制需要和本市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醫務人員健康檢查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布。第九條 患肺結核、病毒性肝炎、傷寒、副傷寒、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傳染病以及滲出性、化膿性或伴有脫屑性皮膚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無菌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工作。
色覺檢查不合格或者矯正視力在5.0以下的,不得從事藥品、無菌醫療器械和藥包材的質量檢查、驗收和養護工作。第十條 藥品從業人員對健康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健康檢查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健康檢查機構申請復查。原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在15日內作出復檢結論。第十壹條 醫務人員享有下列健康檢查權利:
(壹)要求所在單位組織健康檢查;
(二)接受傳染病防治和健康檢查的教育、培訓;
(三)參加所在單位健康檢查的民主管理;
(四)檢舉、控告違反健康檢查規定的行為。第十二條 本單位醫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定期組織本單位醫務人員健康檢查;
(二)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醫務人員及時調離崗位,對健康檢查不合格的醫務人員應當允許其治療康復後返回原工作崗位;
(三)建立醫藥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專人管理,壹人壹檔;
(四)接受並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承擔醫務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和醫務人員所在單位的健康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和檔案,不得拒絕、隱瞞。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承擔醫務人員健康檢查機構和醫務人員所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調查核實。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醫務人員所在單位未建立真實、完整的醫務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