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開業醫生登記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7]第123號)
2008年5月3日星期二12:4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開業醫生登記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7]第12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開業醫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頒布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編號[2007]123
頒布於2007年6月-18
實施時間:2007年6月-18
有效性屬性有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開業醫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革字[2007]第123號
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黔工商企字〔2007〕20號)收悉。答復如下: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精神,國家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管理。設置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相關批準文件後辦理工商登記。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但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單位或個人開展醫療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職責分工進行查處。
2.關於對無固定場所流動行醫的規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因此,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負責查處無固定場所的流動醫療行為。
2007年6月18日
關於印發《城市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衛發[2000]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中醫藥(醫藥)管理局、財政廳(局)、計委(計生委):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和國家計委聯合制定了《城市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實施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計委
2000年7月18日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營利性醫療機構,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衛生行政相對人的確定是衛生行政處罰中至關重要的問題,正確確定衛生行政相對人是衛生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職能合法、正確處理行政違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礎。在衛生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發生行政相對人被錯誤列舉或遺漏,導致敗訴的情況。
案例三河市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員在對黃土莊鎮某飯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飯店無衛生許可證,3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經查,該店負責人遲軍剛在未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將該店出租並開業,並將原名稱“仁奇酒店”更名為“任茜酒店”。主管已三次通知其辦理衛生許可證相關手續,但負責人池軍不予理睬。衛生監督員以“任茜賓館”為行政相對人,處以3000元的行政處罰。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沒有任何有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進行的無照經營活動,發起人是行政相對人,發起人是以公民名義作為行政相對人,發起人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本案的行政相對人應該是池軍。
衛生行政相對人的常見表現;
1、個體工商戶《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采用壹個字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全部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同的是,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是必填項。個體工商戶應被視為壹種特殊形式的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個體工商戶登記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登記的字號,但字號不是當事人的。這就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只是作為對業主的稱謂。因此,在行政處罰中,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行政相對人,如果有字號,可以在括號內註明登記的字號(如三星酒店業主),或者在文書開頭寫上“妳依法登記經營的三星酒店生產經營未經檢驗食品壹案,我局已查明。”
2.個人合夥《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合夥也可以有字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全體合夥人對其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個人合夥也是公民個人的壹種特殊形式。它不是壹個組織。所以不能認定為帶有字號名稱的行政相對人,而應將* * *合夥人認定為帶有* * *的行政相對人,有兩欄和兩欄三欄。如果已經建立了合作關系,則應將其視為其他組織,以註冊人作為行政相對人。
3.獨資企業獨資企業是指資產為私人所有,雇傭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營機構。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是另壹種組織,應當以企業名稱作為行政相對人,並在括號內註明負責人,而不是公民姓名。要特別區別於個體工商戶,衛生行政部門是以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為依據認定個體工商戶的。在行政相對人登記為私營企業之前,衛生行政部門無權根據家庭規模和從業人數認定其為私營企業。因為只有工商部門有這個主體的認定權,所以把營業執照拍下來附在檔案裏,便於實際工作中的認定,是壹個很好的做法。如果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我們就以公民姓名為對應物,如果有在括號內註明姓名。營業執照為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以企業名稱為對應物,並在括號內註明負責人。不要根據企業的規模和人數來判斷。
4.聯營是指依法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兩種:壹種是具備法人條件,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另壹種是不具備法人條件,所以是另壹個組織。這兩個類別都以企業名稱作為行政對應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以核準登記的名稱為原告。
5.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出資的企業法人。他是營利性、聯合性(即公司股東和股權多元化)和法人。所以,所有公司都是企業法人,依法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就是行政相對人。
6.法人的內部機構有三種。壹種是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機構。該機構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註冊名稱為行政相對人。第二種是未依法設立,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內設機構。這種內設機構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如商場的食品櫃臺、醫院的泌尿外科),所以成立該機構的法人被視為行政相對人;第三種情況是出租法人場所或者將法人承包給他人經營的情況。出租房屋由承租人以個人名義經營的,承租人為行政相對人;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或者雙方名義經營的,出租人為行政相對人;內部承包商運作時,往往是以雇主的名義運作,但實際上是由承包商操作。壹般來說,用人單位還是行政相對人。
7.不是依法設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組織。此類組織包括已取得衛生許可證並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組織。這類組織都是以直接責任人為行政相對人,而不是以衛生許可證的名稱或者工商部門預先核準的名稱為行政相對人。
8.醫療機構在衛生行政相對人中,有壹個依法不需要工商登記的組織——醫療機構(包括個體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了醫療機構的類別,第四章單列了專章規定的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名稱依次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醫療機構名稱必須經核準執業註冊。醫療機構的名稱由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因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的名稱應為行政相對人。醫療機構未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行醫的,舉辦者為行政相對人。特別強調,個體診所無論大小,只要領取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不能以公民的名義作為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即使只有壹名員工,他們也以持有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的名義行使行政相對人的職能。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即使其名稱再大,也會以主辦者為行政相對人。
在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診療機結構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第1996號第133號)第壹條、第二條的答復中,有兩種情況必須辦理工商登記;《關於個體診所和個體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企字〔2007〕第123號)中對個體診所和個體行醫的管理有明確回答;《關於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衛發〔2000〕233號)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所以營利性個體診所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辦理營業執照。在衛生行政處罰中行政相對人的認定上,強調個體診所無論大小,只要領取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不能以公民為行政相對人的名義進行處罰,即使只有壹個從業人員,也只能以持有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的名義進行處罰。明明需要工商註冊,但是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註冊名稱來確定對口單位是否成立?營利性醫療機構(個人或股份公司等。)必須在工商註冊後才能經營,營利性民辦非企業醫療機構也要在民政部門註冊。這幾類醫療機構應由其工商登記或民政部門登記的負責人確定管理對口單位,而不能僅僅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