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效購房合同的,總承包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如何處理,采取全額賠償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範圍不僅包括對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包括對可得利益損失即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結果就是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正損失賠償也叫直接損失賠償。因為是不動產的直接損失,範圍和金額容易確定,爭議不大。然而,雖然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眾說紛紜,但司法實踐中要求違約方承擔可得利益損失的情況並不少見。無效合同引起的賠償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作為購房者,如果能在二手房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多壹些信心,其實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以下是幾個常見的問題,希望大家能註意。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於無效合同。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買賣房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訂合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另壹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4.以脅迫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壹方以對另壹方造成財產、身體或精神損害為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行為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或者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迫切需要,迫使另壹方當事人接受明顯不利條件的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6、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是指雙方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簽訂的合同無效。7.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沒有證據可查,也認定為無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壹條* * *壹方趁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