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申請人持有效證件到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區(市)局(分局)進行咨詢;
二、申請人向XX區分行營業部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審查結束後,審查員填寫初審意見並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然後申請人將提交的材料提交市局市場處;
三、市物價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受理和資格審查;
四、經審批後5個工作日內送達制劑批準書,不同意的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收到批文後,進行藥房籌建,籌建完成後向市局提交申請受理報告及相關材料;
6.市局在收到受理申請和地(市)局初審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查人員按照XX省零售藥店驗收實施標準進行現場檢查驗收;
七、現場驗收結束後,在申請審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在市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內無異常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的批準文件無效,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開業申請;
八、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並在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後壹個月內向市局提交GSP認證申請。逾期未申請或未通過GSP認證的,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受理《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藥店)申請,應當提交材料和證明。
1.申請受理報告、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申請審查表和區(市)局(分局)初審報告。
2、營業場所、倉庫功能布局平面圖。
3、營業、倉儲、辦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證明、租賃合同。
4、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目錄。
5、從業人員名單及健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
6、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和藥品檢驗儀器設備目錄。
7.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備註:1。以上材料統壹打印在A4紙上(壹式三份,統壹格式打印,規範裝訂)。2.零售連鎖店應提供的信息應單獨規定。